
公告日期:2025-08-29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座谈会、分析会议、接受投资者及媒体调研等方式。
第五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七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
附件一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报送信息单位及
部门
接收单位信息及
部门
报送依据
报送时间
报送信息主要内
容及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审核 年 月 日
附件二:
保密提示函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北京市丰台区企业,于2009年10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证券简称:鼎汉技术,证券代码:300011。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公司未公开披露前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
公司此次报送的相关材料属于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重点提示如下:
1、贵公司/单位应严格控制公司报送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范围。
2、贵公司/单位接收公司材料报送及使用的相关人员为内幕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3、贵公司/单位获得公司信息的人员,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贵公司/单位获得公司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所报送的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
5、公司会将贵公司/单位获得公司信息的相关人员登记备案,以备发生信息泄露时调查之用。
特此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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