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一)遵守《公司法》《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公司章程》有关担保的规定;
(二)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拒绝强令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三)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下属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四)对外担保原则上应要求被担保人(除控股子公司以外)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五)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担保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持股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四)董事会认为需担保的其他主体。
公司对以上单位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担保方式应尽量采用一般保证担保,原则上应落实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质押或公司认可的被担保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的保证等反担保措施。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与调查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日常担保事项的审核工作,必要时可以邀请法律顾问协助。
第九条 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除外),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方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请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书,需要说明担保的债务状况、对应的业务或项目、风险评估与防范,并提供以下资料(如有):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其他关系);
(二)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三)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还款资金来源及计划、还款能力分析;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被担保对象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的,公司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产权关系明确;
(三)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六)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进行风险评估后拟定调查报告并提出担保是否可行的意见。
第四章 担保审查与决议权限
第十三条 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司财务部递交董事会秘书以提请董事会审议决定。财务部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被担保人资信等状况的核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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