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守本制度,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监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部门、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公司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职责获得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三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按照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将公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交所。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本制度所称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和公司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或其他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的其他相关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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