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优化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增补新的委员。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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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
(四)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或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股东、公司内部、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充分了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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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出具审查意见;
(六)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情况择期召开。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并向委员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的,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及通知方式的限制,可以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另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发出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期限;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邮寄、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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