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统一公司信息披露渠道、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以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四)收购人;
(五)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关联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相关人员;
(六)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法定责任,公司应当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确立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会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六条 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在内幕信息依法被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创业板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 2 号》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军工、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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