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报送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筹划、编制、审议和待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准备公开但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业绩预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本制度所指“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二章 对外报送信息管理流程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对外报送信息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监管工作,公司证券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对因工作关系获知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座谈等。
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各种统计报表或涉及销售收入、利润等敏感信息的资料,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 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授信、贷款、融资、资格申报和审查等)急需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在对外报送信
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附件 1),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副总或总监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或总监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加盖董事会公章的《保密提示函》(附件 2),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回执(附件 3)。回执中应列明使用所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保密提示函》复印件一份留本部门备查,一份交由公司证券部存档。回执复印件留本部门备查,原件交由证券部存档。证券部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查。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尽可能安排在业绩快报披露之后报送。
第十条 公司证券部应对对外报送信息事项的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的类别、报送时间、对外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的书面提醒情况等予以详细记录,并归档保存,存档期限为 10 年。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得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公司公开披露该信息前的任何时点,不得在相关文件、媒体和网站上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经公司审核,认定可以使用的除外。
第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和应急处理
第十三条 如因外部单位或个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的,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获悉信息后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向上海证监局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并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或解除其职务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通过司法程序
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应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外部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依法有权并应当立即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若外部单位或个人利用所知悉的尚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将相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追究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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