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年度报告的监督作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管理制度
第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50 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公司本年
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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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考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报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财务负责人三方协商确定年报审计时间,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交书面的时间安排计划。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年报披露日前的 50 个工作日。
第八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公司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计前、审计期间及审计后应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书面沟通。
(一)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与注册会计师协商年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
(二)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书面沟通初审意见,并审阅经初审的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三)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以书面的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反馈结果;
(四)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五)年审结束后,应对会计师事务所本年度的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并续聘为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改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书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的了解和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六)在审计期间,如确需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对公司改聘理由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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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检查监督部门提交的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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