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防范经营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应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但保。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公司对该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上述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等同。
第八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操作程序
第九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公司战略投资部应负责做好接受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对财务资助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经内审部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证券与投资中心负责会议组织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具体经办对外财务资助手续,并由内审部负责做好对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上市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三条 公司内审部应当密切关注接受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积极防范
风险。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内审部应当及时报告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董事长,由公司在知悉后采取措施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1、被资助对象在债务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2、被资助对象或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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