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4.1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4.2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日内;
4.4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4.5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按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
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及是否存在限制转让的情形。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事实发
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8.1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8.2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8.3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8.4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公司董事会将核实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金额等,并收回所得收益。
上述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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