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5]第 ZG12709 号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
目 录 页次
一、 专项审核报告 1-2
二、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 1-2
专项说明
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5]第 ZG12709 号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贵公司”)编制的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进行了专项审核。
一、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要求编制《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发表独立的鉴证结论。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以对《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我们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慎调查,实施了包括检查有关资料与文件、核查会计记
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在此基础上依据所取得的资料做出职业判断。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的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
五、报告使用范围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用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审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于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截止 2025 年 6 月 30 日)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的相关规定,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现将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741 号《关于同意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核准,公
司于 2021 年 3 月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638.00 万张,每张面值为人
民币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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