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
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单位、部门及人
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
各子(分)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
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或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控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处理程序:
(一)对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当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二)对其他年报信息存在重大错误、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由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董事会批准。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公司除追究导致年报信
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和公司审计监察部门是公司年
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联合执行部门,负责收集、汇总与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有关的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并上报公司董事会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督促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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