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更好地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影响。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职。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
的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公司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 5%且不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四名。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其行使
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三章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深交所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八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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