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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09 16:11:12 股吧网页版
163208: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09


债券简称:20 武金 01 债券代码:163208.SH

债券简称:20 武金 02 债券代码:163262.SH

债券简称:21 武金 01 债券代码:175884.SH

债券简称:24 武金 01 债券代码:241456.SH

债券简称:24 武金 03 债券代码:241685.SH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
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二〇二五年五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武汉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9 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武汉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4 年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受托管理协议》《武汉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4 年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和约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武汉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武汉金控或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一、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事项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武汉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发行人子公司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2025 年 1 月 20 日,武汉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华源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证券”)收到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蛟河农商行”)就与华源证券侵权责任纠纷提出了起诉请求。

1、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的基本情况

(1)本案起诉状记载的事实与理由为:

2016 年 10 月、11 月,蛟河农商行与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
家嘴信托”)签订《陆家嘴信托·瑞安 6 号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蛟河农商行将 20 亿元资金委托陆家嘴信托设立信托,信托资金用于投资华源证券销售管理的“九州证券启航 3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定向资管”),定向资管资金用于购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财富月月升”理财产品。

2016 年 10 月-11 月,蛟河农商行通过信托计划逐笔支付管理资金,合计 20
亿元。对应各笔资金,华源证券分别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文昌路支行(以下简称“邮储文昌路支行”)签订了《人民币理财产品公司客户认购协议书》,并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武威分行”)签订了具有保本保收益担保性质的《差额补足协议》《承诺函》《理财产品收益权回购协议》等资料。

2017 年初,时任邮储文昌路支行行长的王某等犯罪分子,通过假冒邮储武威分行工作人员名义等手段,利用“财富月月升”理财产品,实施合同诈骗等犯罪行为案发。时任蛟河农商行金融市场部副经理的张某,接受单位指派,前往邮储武威分行具体经办理财产品认购业务。作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了解银行理财产品非保本收益的属性,在支付前置贴息 1.5%、又签订抽屉协议承诺保本、回购的情况下,应知该理财业务违规操作;其熟悉银行办理相关业务流程,但在办理过程中既未按照规定临柜办理业务,对于出具的理财凭证等单据资料亦未履行认真审核职责,其间又冒用通道公司工作人员身份在理财产品交易回执上签字,存在严重的失职行为,客观上放纵了王某实施诈骗行为,造成巨额银行资金被骗的严重后果。在案证据证实,蛟河农商行属于国家出资企业,张某由该行党委任命担任金融市场部副经理,属于国有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由于其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资金损失,应当以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追究刑事责任。(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甘刑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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