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12
债券简称:19 豫园 01 债券代码:163038.SH
债券简称:20 豫园 01 债券代码:163172.SH
债券简称:22 豫园 01 债券代码:185456.SH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四年八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以及本期债券对应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和约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豫园股份或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一、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发行人于 2024 年 7 月30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合称《激励计划》)中相关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764,040 股,具体情况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2021 年、2022 年、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
情况详见发行人于 2024 年 7 月 31 日公告的《上海豫园旅游商城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依据、数量及价格
1、回购注销的依据
(1)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第十三章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之“(四)”及《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第十三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四、激励对象个人
情况发生变化”之“(五)”的相关规定,因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根据《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根据《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因激励对象石磊、于佳、金涛、陆丽羽、崔镝、李雪松、芮胜宇、钟龄瑶已辞去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的职务,并解除了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其未解除限售的 117,300 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根据《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因激励对象沈华君、施晓倩、钟龄瑶、郑乐天、吴建杰、陈光熠、崔镝、芮胜宇、李雪松、曹先锋、邱志强、顾钦、高泽、钱晓军、季雨婷、舒平、张来已辞去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的职务,并解除了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792,740 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根据《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因激励对象龚平已辞去公司董事职务,胡庭洲、唐冀宁、张弛已辞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解除了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654,600 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2)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之“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之“(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相关规定,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情况下,根据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相关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上年度业绩考核达到“达标”及以上的情况下才能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解除限售,否则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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