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8-10-1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2018年付息及回售部分兑付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10-12

1

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2018 年付息及回售部分兑付公告

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 )于 2015 年

10 月 19 日发行的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以

下简称“本期债券” ),将于 2018 年 10 月 19 日开始支付 2017 年 10

月 19 日至 2018 年 10 月 18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 )的利息及

回售部分本金。为保证本次兑付兑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

时领取利息及回售部分本金,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5 浙国资(代码:136000) 。

3、发行人: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 16 亿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

可[2015]2182 号文。

6、债券期限: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资

者回售选择权) 。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债券利率: 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3.78%,在债券存续期前 3

年固定不变。 在第 3 年末, 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

本期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仍为 3.78%;若发行人行使上调票

2

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为 3.78%加上上

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固定不变。根据发行人已经发布的《浙

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关于“15 浙国资”上调票面利率的公告》,

发行人选择上调票面利率,上调后的票面利率为 4.58%,在本期债券

存续期第 4 年及第 5 年固定不变。

9、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 2015 年 10 月 19 日至 2020

年 10 月 18 日;若投资者行使本次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

计息期限为 2015 年 10 月 19 日至 2018 年 10 月 18 日。

10、付息日:2016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10 月 19 日(如遇法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

另计利息)。

11、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 2020 年 10 月 19 日(如遇法定

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

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

为 2018 年的 10 月 19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

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5 年 11 月 24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及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7 年 10 月 19 日至 2018 年 10 月 18 日,

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3.78%。

3

3、债权登记日:2018 年 10 月 18 日。截至上述债权登记日下午

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

息。

4、回售登记期:2018 年 9 月 6 日至 2018 年 9 月 12 日。在回售

登记期内成功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回售部分债券享有本年度利息及按

面值回售的兑付资金。

5、付息日及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8 年 10 月 19 日。

三、付息兑付办法

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兑付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

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

4

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

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