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8-11-1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2014年第一期黑龙江省灾后重建集合债券2018年付息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11-12

2014 年第一期黑龙江省灾后重建集合债券

2018 年付息公告

由哈尔滨兰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兰西县鑫源投资有限公司、林甸县宏远

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望奎县鑫盛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依兰县国

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肇源县祥生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肇州县国有资产

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发行人”)于 2014 年 11 月 19 日发行的 2014 年第

一期黑龙江省灾后重建集合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8 年 11 月 19

日开始支付自 2017 年 11 月 19 日至 2018 年 11 月 18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

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

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2014 年第一期黑龙江省灾后重建集合债券。

2、证券简称及代码:简称“PR 黑债 01”,代码 127106。

3、 联合发行人:哈尔滨兰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兰西县鑫源投资有限公司、林

甸县宏远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望奎县鑫盛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依兰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肇源县祥生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肇州县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4、 发行总额:人民币 9 亿元。

5、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14】2172

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6、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 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为 6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

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 7.10%。

8、 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设置本金提前偿还条款,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 3、

4、5、6 个计息年度末,逐年按照债券发行总额 25%、25%、25%、25%的比

例偿还债券本金。每年付息一次,每年付息时按债券登记日日终在托管机构

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所应获利息进行支付。第 3 年

至第 6 年利息随当年度应偿还的本金一起支付。年度利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

另计利息,本金兑付款项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9、 付息日: 2015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11 月 19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本年度付息

日为 2017 年 11 月 20 日。

10、 兑付日:2017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11 月 19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

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本年度兑付日为 2017 年 11 月 20 日。

11、 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

AA+级。

12、 债券担保:本期债券由东北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全额

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3、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5 年 3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7 年 11 月 19 日至 2018 年 11 月 18 日,逾期部分不另

计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7.10%。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11 月 16 日。截至该日

下午收市,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本年度付息日:2018 年 11 月 19 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办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资金由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债券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

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日前

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

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资

金的,发行人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二)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

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

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

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

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

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