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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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郴州高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湘江流域重金属
污染治理公司债券2017年付息公告
2015年郴州高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公司债
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1月23日开始支付自2016年1月23
日至2017年1月22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的利息。为保证
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
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2015年郴州高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湘江流域重金属污
染治理公司债券
2、 债券简称及代码:15郴高科(代码:127079)
3、 发行主体:郴州高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4、 发行总额:15亿元
5、 债券期限:7年期
6、 债券利率:6.45%
7、 计息期限: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22年1月22日止
8、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3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二、 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 、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6年1月23日至2017年1月22日,逾期部分不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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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利息。
2、 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6.45%。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1月20日。截止该日下
午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
本年度利息。
4、 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日:2017年1月23日。
三、付息办法
(一) 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办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资金由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债券付息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
变更,应在付息日前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资金的,发行人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二) 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
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
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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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
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
理:
(1)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 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
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
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
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 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迀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
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
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
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2015年郴州高科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
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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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
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
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
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
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
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 本期债券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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