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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06 15:12:14 股吧网页版
2014年第一期江苏春辉生态农林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付息公告(127035)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11-06

2014 年第一期江苏春辉生态农林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 2017 年付息公告

由江苏春辉生态农林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 于 2014 年

11 月 13 日发行的 2014 年第一期江苏春辉生态农林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

券(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将于 2017 年 11 月 13 日开始支付第三年度利

息。 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 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 现将有关

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 2014 年第一期江苏春辉生态农林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

券。

2、 债券简称及代码: 14 春辉 01( 交易所债券代码: 127035) 。

3、 发行人: 江苏春辉生态农林股份有限公司。

4、 发行总额: 人民币 1 亿元。

5、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

[2013]2556 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6、 债券期限: 债券期限为 6 年期, 同时附债券存续期第 3 年末发行

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 票面利率: 固定利率, 票面年利率为 7.85%, 按年付息。

8、 债券形式: 实名制记账式。

9、 计息期限: 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 2014 年 11 月 13 日起至 2020

年 11 月 12 日止。

10、 付息日: 本期债券付息日为 2015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11 月 13

日( 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

11、 还本付息方式: 每年付息一次, 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

在证券登记托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权持有人所持债权面值所应

获利息进行支付。 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 本金自兑付日

起不另计利息。

12、 债券担保: 本期债券由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

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3、 信用级别: 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 本期债券的信

用等级为 AA, 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

14、 税务提示: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投资者投资

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15、 上市时间和地点: 本期债券于 2014 年 12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二、 本次付息方案

本次付息方案根据《 2014 年第一期江苏春辉生态农林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的约定, 本年度计息期限为 2016 年 11 月 13 日至

2017 年 11 月 12 日, 票面利率为 7.85%, 每手“14 春辉 01”( 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7.85 元( 含税) 。

三、 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 债权登记日: 2017 年 11 月 10 日。

2、 债券付息日: 2017 年 11 月 13 日。

四、 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7 年 11 月 10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 春辉 01”

持有人。

五、 付息方法

1、 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

理债券兑付、 兑息协议, 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进行债券兑付、 兑息。 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3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

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

行账户。

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 通过

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 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 投资者于兑付机

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 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 一) 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以

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

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 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 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 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 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 征税环节: 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

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 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兑付机构;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 各付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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