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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2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江苏春辉生态农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4春辉01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10-26

债券代码: 127035 债券简称: 14 春辉 01

2014 年第一期江苏春辉生态农林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回售实施办法公告

重要提示:

1、 根据《 2014 年第一期江苏春辉生态农林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 中约定, 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江苏春辉生态农林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债( 证券简称: 14 春辉 01, 债券代码: 127035, 以

下简称“本期债券”)存续期第 3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3 年的票面利率。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7.85%, 在债券存续期前 3 年保持不变; 在本期

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 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 发行人选择不上调票

面利率, 即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为 7.85%, 在本期债券存续

期后 3 年固定不变。

2、 根据《 2014 年第一期江苏春辉生态农林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 中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投资

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 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

给发行人, 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 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

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 若投资者未作登记, 则视为继续持有债

券。

为保证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现将有关事宜公

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 发行人: 江苏春辉生态农林股份有限公司

2、 债券名称: 2014 年第一期江苏春辉生态农林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债券

3、 债券简称: 14 春辉 01 债券代码: 127035

4、 发行总额: 人民币 1 亿元

5、 本计息期债券利率: 固定利率, 票面年利率 7.85%

6、 付息日: 本期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 11 月 13 日( 上述付息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 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 一) 回售简称: 春辉回售 回售代码: 182131

( 二) 回售登记期: 2017 年 10 月 30 日至 2017 年 11 月 3 日

( 三) 回售价格: 面值 100 元人民币。 以 1,000 元为一个回售单

位, 回售金额必须是 1,000 元的整数倍。

( 四) 回售登记办法: 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

售给发行人, 在回售登记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

申报, 当日可以撤单, 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 不能撤销。 如

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 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 可于次日继

续进行回售申报( 限申报登记期内)。

( 五) 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 逾期未办

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 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 六) 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7 年 11 月 13 日。 本公司委托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

付。

( 七) 本公司将于 2017 年 11 月 13 日后, 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回

售债券的注销。

( 八) 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 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以

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

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

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 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 1) 纳税人: 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 2) 征税对象: 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 3) 征税税率: 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 4) 征税环节: 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

次性扣除;

( 5) 代扣代缴义务人: 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兑付机构;

(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 各付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 关于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持有人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 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 14 春辉 01” 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境外机

构投资者( 以下简称“ QFⅡ” “ RQFⅡ”) 等非居民企业( 其含义同《 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 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的《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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