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10-26
债券代码: 127035 债券简称: 14 春辉 01
2014 年第一期江苏春辉生态农林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回售实施办法公告
重要提示:
1、 根据《 2014 年第一期江苏春辉生态农林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 中约定, 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江苏春辉生态农林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债( 证券简称: 14 春辉 01, 债券代码: 127035, 以
下简称“本期债券”)存续期第 3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3 年的票面利率。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7.85%, 在债券存续期前 3 年保持不变; 在本期
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 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 发行人选择不上调票
面利率, 即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为 7.85%, 在本期债券存续
期后 3 年固定不变。
2、 根据《 2014 年第一期江苏春辉生态农林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 中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投资
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 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
给发行人, 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 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
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 若投资者未作登记, 则视为继续持有债
券。
为保证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现将有关事宜公
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 发行人: 江苏春辉生态农林股份有限公司
2、 债券名称: 2014 年第一期江苏春辉生态农林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债券
3、 债券简称: 14 春辉 01 债券代码: 127035
4、 发行总额: 人民币 1 亿元
5、 本计息期债券利率: 固定利率, 票面年利率 7.85%
6、 付息日: 本期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 11 月 13 日( 上述付息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 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 一) 回售简称: 春辉回售 回售代码: 182131
( 二) 回售登记期: 2017 年 10 月 30 日至 2017 年 11 月 3 日
( 三) 回售价格: 面值 100 元人民币。 以 1,000 元为一个回售单
位, 回售金额必须是 1,000 元的整数倍。
( 四) 回售登记办法: 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
售给发行人, 在回售登记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
申报, 当日可以撤单, 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 不能撤销。 如
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 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 可于次日继
续进行回售申报( 限申报登记期内)。
( 五) 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 逾期未办
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 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 六) 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7 年 11 月 13 日。 本公司委托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
付。
( 七) 本公司将于 2017 年 11 月 13 日后, 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回
售债券的注销。
( 八) 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 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以
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
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
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 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 1) 纳税人: 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 2) 征税对象: 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 3) 征税税率: 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 4) 征税环节: 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
次性扣除;
( 5) 代扣代缴义务人: 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兑付机构;
(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 各付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 关于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持有人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 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 14 春辉 01” 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境外机
构投资者( 以下简称“ QFⅡ” “ RQFⅡ”) 等非居民企业( 其含义同《 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 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的《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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