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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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春辉生态农林股份有限公司“14 春辉 01”、 “14 春辉 02”
201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江苏春辉生态农林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
《江苏春辉生态农林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以下简称“《会议规
则》”) 、《2014 年第一期江苏春辉生态农林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 、《2014 年第二期江苏春辉生态农林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
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14 春辉 01” 、 “14 春辉 02”201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
会议,并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
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有关的文
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
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
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对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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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1、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债券受托管理人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首创证券” )发出通知并负责召集,于 2015 年 8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信息网网站
(http://www.chinabond.com.cn) 公告了召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通知
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地点、会议召开和投票方式、债
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和方式等
内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及审议事项
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受托管理人首创证券授权代表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会议规则》、《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及会议出席人资格
1、 根据《会议通知》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为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首
创证券。 首创证券作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符合《会议规则》和《募集
说明书》的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 出席“14 春辉 01”201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债券持有人共计 2 人,参加会议的委托人人数 2 人。 其中: 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
人持有未偿还的本期债券张数 500,000 张,占有表决权的未偿还的本期债券张数
的比例为 50%。出席“14 春辉 02”201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
共计 2 人,参加会议的委托人人数 2 人。 其中: 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持有未偿
还的本期债券张数 1,970,000 张,占有表决权的未偿还的本期债券张数的比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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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5%。
3、债券发行人代表、债券代理人代表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
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会议规则》、《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会议规则》的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代表本期未偿
还债券本金总额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
方为有效。
经核查,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未能通过 《关于江苏春辉生态农林股份有限公
司出售资产的议案》 。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债券
持有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未能通过《关于江苏春辉生态农林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的议案》 。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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