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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0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2014年第一期江苏春辉生态农林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及2014年第二期江苏春辉生态农林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12-07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

关于 2014 年第一期江苏春辉生态农林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及 2014 年第二期江苏春辉生态农林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债券公司债券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2016 年 12 月

1

重要声明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创证券”或“债券受托管理人”)编

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江苏春辉生态农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

苏春辉”、“发行人”或“公司”)对外公布的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发行人

提供的相关文件。首创证券对报告中所包含的相关引述内容和信息未进行独立验

证,也不就该等引述内容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担

任何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首创证券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 首创证

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2

一、核准文件及核准规模

江苏春辉生态农林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期及第二期公司债券经国家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 2013】 2556 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发行人获准在中

国境内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含 5 亿元)的公司

债券。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江苏春辉生态农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

行人”或“ 江苏春辉”) 2014 年第一期江苏春辉生态农林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 14 江苏春辉债 01”) 和 2014 年第二期江苏春辉生态农林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债券(简称“ 14 江苏春辉债 02”) 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

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 14 江苏春辉债 01 概况

1、债券名称: 2014 年第一期江苏春辉生态农林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发行总额: 1 亿元人民币

3、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 本期债券面值 100 元,平价发行,以 1,000 元为

一个认购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人民币 1,000 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 1,000 元。

4、债券期限: :本期债券为 6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同时附债券存续期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还本付息方式: 每年付息一次,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

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证券登记托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权持

有人所持债权面值所应获利息进行支付。

6、起息日: 自发行首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 11 月 13 日

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7、 计息期限: 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14 年 11 月 13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2 日止。

8、付息日: 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5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11 月 13 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

择权,则回售部分债权的付息日为 2015 年至 2017 年每年的 11 月 13 日(如遇

3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9、本金兑付日: 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0 年的 11 月 13 日(如遇法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

回售部分债权的兑付日为 2017 年的 11 月 1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本金不另计息)。

10、本息支付方式: 通过本期债券托管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办理。

11、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 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个计息年度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3 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 0 至 100 个基点

(含本数),其中一个基点为 0.01%。

12、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公告日期: 发行人应在第 3 个付息日前的第 10 个

工作日刊登发行人是否上调票面利率以及利率上调幅度的公告。

13、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发行人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

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

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14、投资者回售登记期: 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

行人的,须于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公告日期起 5 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若投资

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

15、债券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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