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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3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2014年永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20年付息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10-30

债券代码: 127034 债券简称: PR 永嘉债

2014 年永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0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 2020 年 11 月 11 日

 债券付息日: 2020 年 11 月 12 日

2014 年永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 本期

债券”), 将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开始支付自 2019 年 11 月 12 日

至 2020 年 11 月 11 日期间的利息。 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

进行,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 2014 年永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 债券简称: PR 永嘉债

3、 债券代码: 127034

4、 发行人: 永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 发行总额: 8 亿元

6、 债券期限: 7 年期, 同时设置本金提前偿付条款, 第 3

年末、 第 4 年末、 第 5 年末、 第 6 年末、 第 7 年末分别按 20%、

20%、 20%、 20%、 20%的比例偿还本金。

7、 票面利率: 6.50%

8、 计息期限及付息日: 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4 年 11 月

12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1 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计息期限的每年

11 月 12 日( 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

日)。

二、 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1、 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9 年 11 月 12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1

日。

2、 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 计息年利率)

为 6.50%, 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 1000 元, 派发利息为 65.00 元

( 含税)。

3、 债权登记日: 2020 年 11 月 11 日。 截至该日收市后, 本

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 债券付息日: 2020 年 11 月 12 日。

三、 付息办法

(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

理债券兑付、 兑息协议, 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

债券兑付、 兑息。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 兑息资金划

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则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 兑息服务,

后续兑付、 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相关实施事宜以本

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

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

行账户。

( 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 通过资

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 ( 证券公司或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

息。

四、 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 一) 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和《 企业债券管理条

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

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发行人

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

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 规定, 本期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

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

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

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

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 1) 纳税人: 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 2) 征税对象: 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 3) 征税税率: 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 4) 征税环节: 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

网点一次性扣除

( 5) 代扣代缴义务人: 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



(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 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

( 二) 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 《 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

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8 号), 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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