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8-01
2013 年郴州高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
公司债券
2018 年提前兑付兑息及摘牌公告
根据《2013 年郴州高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公司债券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的相关内容,由郴州高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3 年10 月21 日发行的2013 年郴州高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3 郴高科债”),将于2018 年8 月21
日提前兑付剩余本金并支付本期债券的应计利息。
为保证提前兑付兑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本金及利息,现将有关
事宜公告如下:
一、“13 郴高科债”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3 年郴州高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公司债
券。
2、债券简称:PR 郴高科。
3、交易所债券代码:124399.SH。
4、发行人:郴州高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18 亿元;7 年期。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本期债券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
[2013]1821 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方式,票面年利率为7.25%。
9、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3 年10 月21 日起至2020 年10 月20 日止
10、付息日:2014 年至2020 年每年的10 月21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
11、信用评级:经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最新综合评定(联合【2017】1045 号),发
行人的主体信用级别为AA 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AA 级。
12、上市时间:2013 年11 月13 日。
二、“13 郴高科债”提前兑付兑息情况
1、提前兑付日:2018 年8 月21 日。
2、本年度计息期限:2017 年10 月21 日至2018 年8 月20 日,共计304 天,逾期
部分不另计利息。
3、债券面值:60 元/张(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人已分别于2016 年10 月
21 日和2017 年10 月21 日兑付了本期债券发行总额20%和20%的本金)。
4、每千元兑付净价:619.149 元。
5、每千元兑付金额: 每千元兑付净价+每千元应计利息=619.149 元+7.25%×0.60×
304/365×1,000= 655.379 元。
6、兑付债权登记日:2018 年8 月16 日。
7、债券停牌起始日:2018 年8 月17 日。
8、债券到期日:2018 年8 月21 日。
9、债券兑付日:2018 年8 月21 日。
10、债券摘牌日:2018 年8 月21 日。
三、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企业债券并持有至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
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
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
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企业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
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企业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
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企业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
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
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
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
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
定,企业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发行
人已在本期企业债券的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企业
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
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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