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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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期次级债券
2016 年付息公告
由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5 年 6 月
2 日发行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期次级债券(以下简
称“本期债券”) 将于 2016 年 6 月 2 日开始支付自 2015 年 6 月 2 日
至 2016 年 6 月 1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
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期次级债券。
2、 证券简称及代码: 15 安信 03, 代码 123054。
3、发行人: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发行总额: 人民币 20 亿元。
5、 债券期限: 本期债券期限为 3 年期。
6、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 采用固定利率形式,票面利率为 5.50%,在本期
债券存续期内保持不变。
8、 计息期限: 2015 年 6 月 2 日至 2018 年 6 月 1 日。
9、 付息日: 本期债券自 2016 年起每年 6 月 2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
度的付息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一个工作日。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5 年 8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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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 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5 年 6 月 2 日至 2016 年 6 月 1 日。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5.50%。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
债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6 月 1 日。截至上述债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
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日: 2016 年 6 月 2 日。
三、 付息方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
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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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
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
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
二级托管人。
四、 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 安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期次级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
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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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
一次性扣除
(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 15 安信 03”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
“ 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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