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11-15
2011 年本溪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7 年
提前兑付兑息及摘牌公告
根据《 2011 年本溪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7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的相关内容, 由本溪市城市建设
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1 年 12 月 22 日发行
的 2011 年本溪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券简称:
11 本溪债,债券代码: 122744)将于 2017 年 11 月 30 日提前兑付剩
余本金并支付本期债券的应计利息。 为保证提前兑付兑息工作的顺利
进行, 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本金及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 2011年本溪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
券。
2.债券简称: 11本溪债。
3.上交所代码: 122744。
4.发行人: 本溪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和期限: 20亿元; 10年期(在存续期内第5年末附发
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 本期债券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发改财金[2011]2088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
8债券利率: 8.38%。
9.计息期限: 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1年12月22日至2021年
12月21日。
10.付息日: 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2年至2021年每年的12月22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信用评级: 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
本期债券信用评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2.上市时间: 2012年3月9日。
二、 债券提前兑付兑息情况
1.提前兑付日: 2017年11月30日。
2.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6年12月22日至2017年11月30日, 共计
343天,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3.债券面值: 100元/张。
4.每千元兑付净价: 1,050.305元。
5.每千元兑付金额: 每千元兑付净价+每千元应计利息
=1,050.305+8.38%*343/365*1000= 1,129.054元。
6.兑付债权登记日: 2017年11月27日。
7. 债券停牌起始日: 2017年2017年11月28日。
8.债券到期日: 2017年11月30日。
9.债券兑付日: 2017年11月30日。
10.债券摘牌日: 2017年11月30日。
三、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前述企业债券并持有至债权登记日
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
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
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前述企业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
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
求办理:
1)前述企业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前述企业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
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
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
托管人。
四、 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 企业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
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发行人已在前述企业债券的募集说明书中对
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 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
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 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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