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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2011年本溪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7年提前兑付兑息及摘牌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11-15

2011 年本溪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7 年

提前兑付兑息及摘牌公告

根据《 2011 年本溪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7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的相关内容, 由本溪市城市建设

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1 年 12 月 22 日发行

的 2011 年本溪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券简称:

11 本溪债,债券代码: 122744)将于 2017 年 11 月 30 日提前兑付剩

余本金并支付本期债券的应计利息。 为保证提前兑付兑息工作的顺利

进行, 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本金及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 2011年本溪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

券。

2.债券简称: 11本溪债。

3.上交所代码: 122744。

4.发行人: 本溪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和期限: 20亿元; 10年期(在存续期内第5年末附发

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 本期债券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发改财金[2011]2088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

8债券利率: 8.38%。

9.计息期限: 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1年12月22日至2021年

12月21日。

10.付息日: 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2年至2021年每年的12月22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信用评级: 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

本期债券信用评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2.上市时间: 2012年3月9日。

二、 债券提前兑付兑息情况

1.提前兑付日: 2017年11月30日。

2.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6年12月22日至2017年11月30日, 共计

343天,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3.债券面值: 100元/张。

4.每千元兑付净价: 1,050.305元。

5.每千元兑付金额: 每千元兑付净价+每千元应计利息

=1,050.305+8.38%*343/365*1000= 1,129.054元。

6.兑付债权登记日: 2017年11月27日。

7. 债券停牌起始日: 2017年2017年11月28日。

8.债券到期日: 2017年11月30日。

9.债券兑付日: 2017年11月30日。

10.债券摘牌日: 2017年11月30日。

三、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前述企业债券并持有至债权登记日

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

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

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前述企业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

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

求办理:

1)前述企业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前述企业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

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

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

托管人。

四、 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 企业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

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发行人已在前述企业债券的募集说明书中对

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 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

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 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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