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7-28
关于召开 2011 年本溪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
券 2017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本溪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
于 2011 年 12 月 22 日发行了“2011 年本溪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
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银行间债券简称“11 本溪债”
( 1180192.IB), 交易所债券简称“ 11 本溪债”( 122744.SH), 发行金
额为 20.00 亿元, 债券期限为 10 年,同时附加第五年末发行人上调
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自本期债券存续期第六年起,
即 2017 年起至 2021 年,发行人逐年分别按照未回售债券总额 20%
的比例等额偿还债券本金。 截至公告日发行人已经按时足额支付利息,
债券余额 20.00 亿元。
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拟提前归还本期债券本金及应计利息。
公司拟于 2017 年 8 月 25 日召开 2011 年本溪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
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7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表决《关于提
前归还“2011 年本溪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资
金的议案》(附件 1)。
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召集人: 本溪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召开时间: 2017 年 8 月 25 日 13: 30 至 15:30;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非现场会议相结合;
4、召开地点: 本溪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5、会议通讯表决票的送达地点:
地址: 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东明三路 33 号
联系人: 高兴利
电话: 024-43861098
传真: 024-43857066
邮编: 117000
6、债权登记日: 2017 年 8 月 4 日
二、审议事项
《关于提前归还“2011 年本溪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的议案》(附件 1)。
三、出席会议人员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截至债权登记日 2017 年 8 月 4 日
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
因故不能参会的债券持有人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会,该代理人不必
是本期债券的持有人( 格式参见附件 2)。
参加投票表决的法人债券持有人需要提供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
法人债券持有人委托其他自然人代理表决的,需同时提交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投票代理委托书(格式参见附件 2)及证券账户卡。
上述有关证明、证明材料均可使用复印件,法人债券持有人提供
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自然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复印件需签名。债券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将上述材料与会议表决票(格式参见附件 3)一并
在会议表决截止时间前通过传真或邮寄方式送至发行人处。
2、发行人。
3、发行人聘请的律师。
4、发行人认为有必要出席的其他人员。
四、表决程序和效力
1、向会议提交的每个议案应由与会的债券持有人和/或受托人投
票表决。债券持有人进行表决时,每一张本期债券拥有一票表决权。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现场记名方式或通过通讯方式
书面投票表决。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应于 2017 年 8 月 25 日 9: 00
至 17:00 将表决票通过现场递交、邮寄方式送达指定地址(以发行人
工作人员签收时间为准)。
债券持有人和/或受托人对拟审议事项表决时,应当对提交表决
的议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其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3、债券持有人会议应有律师负责见证表决过程。
4、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
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并且经所有代表有表决权的未偿还的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30%以上通过方能形成决议。
5、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的决议,对所有本期债券持有人(包
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
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债券的持有人)均有同等的效力和约
束力。
五、会议费用的承担方式
1、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组织、律师费用等由发行人承担。
2、债权代理人、债券持有人和/或受托人应自行承担出席、参加
债券持有人会议而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等费用。
本公告内容若有变更,会议召集人将以公告方式发出补充通知。
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会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媒体上公告,敬请
投资者留意。
特此通知。
附件 1:关于提前归还“2011 年本溪市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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