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8-10
1
债券代码:122299 债券简称:13 中原债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债权代理事务重大事项临时公告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信方正”)作为中原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或“发行人”)公开发行的2013 年公司债券(以
下简称“本期债券”)债权代理人,按照本期债券《债券债权代理协议》的约定
履行债权代理人职责,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
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
现就发行人2018 年8 月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76 号)事项公告如下:
2018 年7 月20 日,中原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
中原证券在担任天津丰利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丰利”)收购徐州
杰能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能科技”)股权事项的财务顾问过程
中涉嫌未勤勉尽责,拟对中原证券进行行政处罚。
2018 年8 月2 日,中原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決定书》(〔2018〕
76 号),主要内容如下:
中原证券担任天津丰利收购杰能科技项目财务顾问,未能发现天津丰利使用
上市公司关联方杰能科技的资金用于收购其股权。中国证监会认为,中原证券上
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所述情形。中原证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项目主办人卫晓磊、穆晓
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2
一、没收中原证券业务收入10 万元,并处30 万元的罚款;
二、对卫晓磊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的罚款;
三、对穆晓芳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的罚款。
瑞信方正作为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
准则》的规定就上述事项出具本债权代理事务重大事项临时公告,并提醒投资者
关注相关风险。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