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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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1555 股票简称:东吴证券 公告编号: 2014-061
债券代码: 122288 债券简称: 13 东吴债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 2014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 2014 年 11 月 17 日
债券付息日: 2014 年 11 月 18 日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 20 日发行的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将于 2014 年
11 月 18 日开始支付自 2013 年 11 月 18 日至 2014 年 11 月 17 日期间的利息。根
据《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
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债券名称: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
债券简称: 13 东吴债
债券代码: 122288
发行总额: 30 亿元
债券期限: 5 年期单一期限品种
债券利率: 6.18%
债券形式: 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二、本次付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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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
票面利率为 6.18%。
本次付息每手“ 13 东吴债” 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61.80 元(含税)。
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总金额为 18,540 万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付息债权登记日: 2014 年 11 月 17 日
付息日: 2014 年 11 月 18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4 年 11 月 17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 13 东吴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
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
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
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
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
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 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 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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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
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 关于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三) 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
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
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
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
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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