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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04-2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2013年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的2015年度债权代理事务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4-29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2013年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的

2015年度债权代理事务报告

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座 8 层 邮编:518000

电话:(0755)83851888 (总机) 传真:(0755)82531555

网址:http//www.zhongyinlawyer - sz.com 邮箱:of fice@zhongyinlawyer - sz. com

债权代理事务报告

1

2013 年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的

2015 年度债权代理事务报告

2013 年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全体持有人:

鉴于:

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发行人”)已与北京市中银(深

圳)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签署本期债券《债权代理协议》,且该

协议已生效。

2. 根据《2013 年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简称“募

集说明书”)的规定,2013 年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简称“本期

债券”)已于 2013 年 8 月 21 日发行完毕,本期债券全体持有人已同意委

托本所作为债权代理人,代理有关本期债券的相关债权事务。

本所依据募集说明书和《债权代理协议》的约定履行债权代理人的

职责。

为出具本报告,自本期债券发行完毕之日起,本所与发行人进行接

洽,对于出具本报告有关的债权代理事务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本报告依据本所对有关情况的调查、发行人或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

证明文件进行判断,对本所履行债权代理人职责期间所了解的信息进行

披露,并出具结论意见。因本所不具备对相关专业事项发表评论意见的

资格和能力,在本报告中对有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专业数据及事项

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报告、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

债权代理事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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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示的保证。

本所未对本期债券的投资价值做出任何评价,也未对本期债券的投

资风险做出任何判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

现将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的债权代理事项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注册资本:352513.4979 万元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发行人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

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

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代销金融产品;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

证券业务。

截至报告日,发行人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国投安信股份有限公司 352,502.4819 99.9969%

2 上海毅胜投资有限公司 11.0160 0.0031%

合计 352,513.4979 100%

二、发行人履约情况

(一)办理上市或交易流通情况

发行人已按照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发行完毕后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出本期债券的上市交易申请。本期债券于 2013 年 8 月 30 日

债权代理事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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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竞价系统和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上

市交易。该债券证券简称为“13 安信债”,证券代码为“122270”。债券

上市后可进行质押式回购,质押券申报和转回代码为“104270”。

(二)付息情况

本期债券起息日为 2013 年 8 月 19 日,债券利息自起息日起每年支

付一次。

第一次付息日为 2014 年 8 月 19 日。2014 年 8 月 8 日,发行人发布

了《2013 年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 2014 年付息公告》,按照《2013

年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5.15%。本次付息每手“13 安信债”(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

息为人民币 51.50 元(含税)。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总金额为人民币

185,400,000 元。截至 2014 年 8 月 19 日,本期债券第一次付息事宜已完

成。

第二次付息日为 2015 年 8 月 19 日。2015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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