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转债”开始转股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转债代码:110023
转债简称:民生转债
可转债转股代码:190023
可转债转股简称:民生转股
转股价格: 人民币9.92元/股
转股起止日期:2013年9月16日至2019年3月15日
转股上市交易日: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可于转股申报后次一个交易日上市流通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情况
(一)可转债发行情况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发字[2013]1号文同意,本公司该次发行的200亿元可转债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中17,173,833,000 元的可转债于2013 年3 月29 日起上市交易,2,826,167,000 元的可转债于2013 年5 月2 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民生转债",证券代码为"110023"。
(三)可转债转股概况
根据有关规定和《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附次级条款)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公司该次发行的"民生转债"自2013年9月16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A股股票。
二、民生转债转股的相关条
(四)债券期限:本可转债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年,即自2013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
(五)转股期起止日期:2013年9月16日至2019年3月15日。
(六)初始转股价格和最新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10.23元/股。由于本公司以2013年6月26日为股权登记日实施2012年下半年利润分配方案,民生转债的转股价格于2013年6月27日起调整为人民币10.08元/股。本公司拟以2013年9月9日为股权登记日实施2013年上半年利润分配方案,民生转债的转股价格于2013年9月10日起调整为人民币9.92元/股。
三、转股申报的有关事项
(一)转股代码和简称
可转债转股代码:190023
可转债转股简称:民生转股
(二)转股申报程序
1、转股申报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报盘方式进行。
2、持有人可以将自己账户内的民生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本公司A股股票。
3、可转债转股申报单位为手,一手为1,000元面额,转换成股份的最小单位为一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转股时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债部分,本公司将于转股申报日的次一个交易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现金兑付。
4、可转债转股申报方向为卖出,价格为100元,转股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单。
5、可转债买卖申报优先于转股申报。对于超出当日清算后可转债余额的申报,按实际可转债数量(即当日余额)计算转换股份。
(三)转股申报时间
持有人可在转股期内(即2013年9月16日至2019年3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申报转股,但下述时间除外:
1、民生转债停止交易前的民生转债停牌时间;
2、本公司A股股票停牌时间;
3、按有关规定,本公司申请停止转股的期间。
(四)可转债的冻结及注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将记减(冻结并注销)可转债持有人的可转债余额,同时记增可转债持有人相应的股份数额,完成变更登记。
(五)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和所享有的权益
当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可于转股申报后次一个交易日上市流通。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享有与原股份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享受当期股利。
(六)转股过程中的有关税费
可转债转股过程中如发生有关税费,由纳税义务人自行负担。
(七)转股年度利息的归属
民生转债采用每年付息1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可转债发行首日,即2013年3月15日。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本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当期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四、可转债转股价格的调整
(一)初始转股价格和最新转股价格
民生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10.23元/股。
由于本公司以2013年6月26日为股权登记日实施2012年下半年利润分配方案,民生转债的转股价格于2013年6月27日起调整为人民币10.08元/股。
由于本公司以2013年9月9日为股权登记日实施2013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民生转债的转股价格于2013年9月10日起调整为人民币9.92元/股。
(二)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当本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 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 Ak)/(1 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 Ak)/(1 n 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 n 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的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并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不时经修订)及本公司公司章程要求在香港市场予以公布(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可转债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民生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并按照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约定履行相关会议程序。
(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可转债存续期内,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本公司有权于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进行表决时,持有民生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本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本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点击查看博客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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