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3-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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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 2012 年度报告
保荐机构: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国电电力
保荐代表人:司宏鹏、蒋理 股票代码:600795
报告年度:2012 年度 报告时间:2012 年 3 月
2011 年 9 月 2 日,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电力”或“上
市公司”或“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债券简称“国电转
债”,债券代码“110018”。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银证券”)作为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负责对国电电
力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简称“ 《保荐办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瑞银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
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国电电力进行持续督导,具体情况如下:
一、 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一) 日常监督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
的工作计划
已制定持续督导期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
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
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
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已经与国电电力签订了保荐协议,其中已明确
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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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2012 年 1 月至 2012 年 12 月期间,瑞银证券通
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
方式,对上市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
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
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
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无该等需要报告的违法违
规情况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
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
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
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
施等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未发生该等需要报告的违
法违规或违背承诺事项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国电电力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核查,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国电电力及相关人员无违
背承诺的情况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核查了国电电力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
则、《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制
度的履行情况,未发现违反相关法规的情况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
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
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
等
对国电电力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
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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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
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
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
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
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
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
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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