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09-04-14
股票代码:600219 股票简称:南山铝业 编号:临 2009-016
转债代码:110002 转债简称:南山转债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 2008 年度付息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南山转债”按票面金额从 2008 年 4 月 18 日起至 2009 年 4 月 17 日止计
算 2008 年度利息,票面年利率: 1.0%;
2、每手可转债面值 1000 元利息:税前: 10 元,税后: 8 元;
3、付息债权登记日: 2009 年 4 月 17 日;
4、除息日: 2009 年 4 月 20 日;
5、兑息日: 2009 年 4 月 24 日。
本公司于 2008 年 4 月 18 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南山转债” (110002)至
2009 年 4 月 17 日止满一年,根据《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利息每年兑付一次。现将 2008 年度付息事项
公告如下:
一、付息利率
按照《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一章
第二节第(十)款“本次发行主要条款”之有关规定,本公司发行的“南山转债”
按票面金额从 2008 年 4 月 18 日起至 2009 年 4 月 17 日止计算 2008 年度利息;
2008 年度 “南山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为 2009 年 4 月 17 日,票面年利率为 1.0%,
即每手可转债(面值 1000 元)利息为 10 元(含税)。对于持有“南山转债”的个人
投资者,公司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每手可转债面值
1000 元的利息为 8 元;对于持有“南山转债”的机构投资者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实际派发每手可转债面值 1000 元利息为 10 元。
对于持有“南山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的利息税,本公司将
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进行扣缴。具体做法为:本
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每手可转债利息人民
币 8 元向付息债权登记日在册的持有人进行发放,其余的利息由本公司自行发
放。如该类投资者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
明文件如:( 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
或者( 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3)
该类投资者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可转债利息属于该类企业投
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投资
者属于居民企业投资者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 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该类投资
者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 10% 的税率代扣代缴
QFII 投资者的可转债利息所得税。”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 2009 年 4 月 17 日;
2、除息日: 2009 年 4 月 20 日;
3、兑息日: 2009 年 4 月 24 日。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截止 2009 年 4 月 17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全体的 “南山转债”(110002)持有人。
四、付息相关事宜
根据《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
款的有关规定,本次可转债的利息支付以付息登记日为准,在付息登记日当日申
请转股及已转股的南山转债,无权再获得当年及以后的利息,但与本公司人民币
普通股股东享有同等权益;在付息登记日当日上交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南山转
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当年的可转债利息。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 “南山转
债”的利息。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债权持有人可于兑息日后在其指定的证券营
业部领取利息。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 “南山转债”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 2008
年 4 月 18 日于《上海证券报》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
本公司的《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五、咨询机构: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地址:山东省龙口市南山村
咨询电话: 0535-8616188
咨询传真: 0535-8616230
特此公告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 年 4 月……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