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3
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筹资管理制度
(2025年7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筹资业
务的内部控制,规范公司融资业务行为,控制筹资风险,降低筹资成本,防止筹资过程中的差错与舞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筹
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筹资行为包括:
(一)发行股票、债券。
(二)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综合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授信额度内的借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汇票贴现;委托贷款;开具信用证;开具保函等业务。
(三)其他资金融通行为,如融资租赁等。
第四条 公司至少应当关注涉及筹资活动的下列风险:
(一)筹资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二)筹资活动未按公司审批流程批准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三)筹资决策不当,可能造成公司资金不足、冗余或债务结构不合理。
(四)债务过高和资金运用不当,可能导致公司不能按期偿付债务。
(五)筹资记录错误或会计处理不正确,可能造成债务和筹资成本信息不真实。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授权审批
第五条 公司发行股票、债券由证券事务部提出方案,经董事会、股东会审
议通过,并取得监管部门批准后,开展筹资活动。
第六条 证券事务部和财务中心共同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证券公司、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发行股票、债券申报文件的准备工作,文件的申报过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第七条 公司发行股票、债券以外的筹资业务由投融资部负责。
第八条 投融资部每年年底前需根据下一年度的公司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计
划,会同财务中心编制下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含有综合授信额度的筹资方案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九条 公司发行股票、债券以外的筹资业务的办理程序:
(一)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后的综合授信额度内,公司应以实际运营需求合理确定融资金额,并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二)子公司财务部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提出申请, 公司财务中心对子公司资金需求计划进行初步审核后,报投融资部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三) 投融资部负责统筹,会同子公司财务部办理签订筹资合同并监督资金的到位和使用。
第十条 公司的筹资合同由投融资部保管,子公司的筹资合同由子公司财务
部保管,并分别登记备查台账。
第三章 筹资执行与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当根据批准的筹资方案,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
序,与有关机构订立筹资合同或协议。经办部门、投融资部、法务部应当对筹资合同或协议的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订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大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订立,应当征询律师或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在资本市场进行股权或债权融资时,应聘请符合相关要求的
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专业方面的工作。
第十四条 在资本市场募集到的资金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存放和使用。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筹资方案所规定的用途使用对外筹集的资金。
第十六条 子公司应定期向公司财务中心、投融资部报送融资情况和融资资
金运用状况。
第十七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监管协议规定应当披露的筹资业
务,应及时予以公告和披露。参与公司融资事项的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四章 偿付控制
第十八条 投融资部会同财务部门应当对本金、利息、股利(利润)偿付步
骤、偿付形式等做出计划和安排,并正确计算、核对,确保各项款项偿付符合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
第十九条 投融资部会同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筹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本金、
利率、期限及币种计算利息,与债权人进行核对。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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