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3
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25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资产;
(二) 出售资产;
(三)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 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 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 存贷款业务;
(十八)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十) 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
项。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四)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
人。
第八条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第
六条、第七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如果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本制度第六条或第七条所述情形之一的,则该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在相关协议安排生效后及
时向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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