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3
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派驻全资、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负责人;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 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
(六) 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人士。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对外披露工作。公司证券事
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执行相关对外披露工作。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向公司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时,应提交相关文
件资料,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情形。
第六条 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报告义务人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如有)、控股子
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 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 购买资产;
2、 出售资产;
3、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 租入或租出资产;
7、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 赠与或受赠资产;
9、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 签订许可协议;
12、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 关联交易事项
义务的事项,包括:
1、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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