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3
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且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者选举二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采用累积投票制度。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四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第五条 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应向董事会提交真实、完整的个人详细资料,包括姓名、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
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的情形向董事会报告。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备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提名人应向股东会召集人提供董事候选人详细资料,如股东会召集人认为资料不足时,应要求提名人补足,但不能以此否定提名人的提名。如召集人发现董事候选人不符合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时,应书面告知提名人及相关理由。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确认其提供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
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会召集人,并应同时提交《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应当在收到上述股东的董事候选人提名后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第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董事候选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投票程序
第十一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实行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二条 运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累积表决票数计算方法如下: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的乘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第十三条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具体为: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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