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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2 17:10:12 股吧网页版
三和管桩: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5年7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3


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25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四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取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办理。公司财务部门定期核对专户存款余额,定期将募集资金使用、存放情况,按项目、账户汇总报送证券事务部。

第八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
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
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
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备相关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募集资金应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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