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9
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所称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公司遵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披露信息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
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及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及时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
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条 年度报告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存在的风险。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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