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9
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中设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并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主
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发生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的情形,导致审计与风
险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人数时,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及时增选成员,在增选成员就任前,原成员应当继续履行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职责。
第九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审计管
理职能部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指导企业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
(八)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及其实施,并对相关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九)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重大投资进行审计;
(十)评价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成效,向董事会提出调整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建议;
(十一)审核企业的财务报告、审议企业的会计政策及其变动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十二)审核年度审计计划和重点审计任务,经董事会批准后督促落实,研究重大审计结论和整改工作,推动审计成果运用;
(十三)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建议;
(十四)负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十五)《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
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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