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9
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规范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是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归口
管理部门,公司各相关部门在重大事项报告工作中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条 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主体(又称“报告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分支机构领导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
(六)上述部门或子公司报至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备案的联系人。
第五条 上述报告义务人均负有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点向公
司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信息披露重大事项的义务,并对所报告事项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各部门,全资、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指定 1 人作为本单位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报告工作联系人并报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备案;如联系人发生变动,应于变动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备案登记。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及报告时点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内部报告重大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
(一)拟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及相关决议。
(二)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
(三)对外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五)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已经按照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虽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六)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如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4.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5.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6.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7.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8.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9.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10.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3.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4.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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