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9
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
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
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发生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的情形,导致提名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人数时,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及时增选成员,在增选成员就任前,原成员应当继续履行提名委员会成员职责。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干部管理职
能部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总经理人选。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
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召开会议,并于会议
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期限;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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