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和资格。
2、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
论证分析报告》详细论证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利益。
4、《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
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5、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三十五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条件的投资者,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合格的投资者等。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6、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发行编制了《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了鉴证报告。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等违规情形。
7、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 年—2027 年)》。我们认为该股东回报规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建立长期回报机制,保障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8、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制订了本次发行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就保障填补措施的切实履行出具了承诺。我们认为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可有效降低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收益的摊薄作用,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9、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确保公司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0、公司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本次发行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方可实施。
公司监事会已对上述文件进行了审核,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签字:
赵国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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