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确保公司总裁、副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勤勉高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的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
第二章 总裁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四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五条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总裁对董事会负责。
总裁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济管理能力、决策能力和行政执行能力;
(二)具有知能善任、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能力,并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自律,无私奉献,对公司事业忠诚;
(五)开拓进取,锐意创新,具有团队精神,有较强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人员,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以及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宜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裁。
具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合担任总裁的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裁。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聘任的总裁,该聘任无效。总裁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情形的,公司可以解聘。
第六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辞职具体程序和办法按总裁与公司之间签订的聘任合同执行。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职责和分工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不得在其他公司(参股公司除外)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管理职务;更不得在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和其他职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如实向董事会声明其兼职情况。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三)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四)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三)亲自行使公司依法赋予的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股东会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条 总裁应担负下列职责:
(一)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休会期间,应接受董事长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并定期向董事长报告生产经营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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