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1 18:14:07 股吧网页版
征和工业: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
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和权限,规范董事会秘书工作行为,保证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
联络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自然人,其任
职资格包括:

(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有丰富的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工作经验;
营情况和行业知识,具有较强的公关能力和协调能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三)在学术、专业资格或有关经验方面符合其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二)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五)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兼职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兼职,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兼
职的情形除外。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或者财务总监兼任董事会秘书的,须保证
其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九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和解聘

第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聘
期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届满止,可连聘连任。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会自事实发生
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任一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五)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内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六)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
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