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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1 18:14:07 股吧网页版
征和工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含子公司)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具体范围详见本制度第十四条。

“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拟披露的信息登记后,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备案。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应当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主动、及时、完整地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十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青岛证监局。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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