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及《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二章 持有及申报要求
第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深登记”)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深登记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按照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深登记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如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深登记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深登记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深登记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中深登记的要求,对其所持股份的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三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本人及其配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在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深登记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量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
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深登记将根据申报数据资料,对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按本人签署的承诺书锁定期予以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公司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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