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工作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会指定。
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准备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协助组织。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决策前,应做好相关的决策前期准备工作,并组织搜集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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