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或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公司为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及公司与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包括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的相互担保),应当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民法典》《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规定;
(二)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三)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五)任何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
第六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九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与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无关联关系的董事的过半数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应由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的 2/3 以上同意并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同意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
除外)时,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前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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