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 年-2027 年)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机制,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价值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 年-2027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意愿、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的战略规划及发展阶段、盈利能力和规模、现金流状况、经营资金需求和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确保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一)积极回报投资者,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进一步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以便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
(三)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1、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2、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和最低比例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应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近三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的利润的30%。当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或者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时,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
3、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价与股本规模匹配的前提下,进行股票股利分红。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2、股东大会/股东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