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公开、公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询问)、服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漏、报道、传递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
并已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上披露,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财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七)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八)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的董事、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十三)公司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十四)公司尚未公开发行新股、重大资产重组、定向增发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
(十五)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化,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六)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七)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违纪被司法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十八)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九)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二十)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与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解除、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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